廣東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如何申報
一、申請的基本條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實行三年命名,每年復查制度。凡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企業,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從事經營活動兩年以上的企業;
(二)企業有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和管理制度;
(三)企業對外經濟往來,除即時清結者外,都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履約率達100%(不可抗力、對方違約及依法變更、解除等情形除外);
(四)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五)無經營性虧損;
(六)無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二、應提供的材料
(一)填寫的《省、市、縣“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請考核驗收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合同管理機構設置、人員任命文件;
(四)合同管理機構有關人員學歷證明或合同簽訂、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文件(章程);
(六)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總結;
(七)合同檔案及合同臺帳;
(八)申請考核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企業經濟效益狀況證明;
(九)有關資質等級證書、生產(經營)許可證及榮譽證書復印件;
(十)國稅、地稅的應稅和完稅證明;
(十一)企業開戶銀行的借、還貸證明或信用證明;
(十二)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的質檢或抽檢證明;
(十三)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凡提交的復印件均應加蓋企業公章。
三、申請程序
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企業,應向本企業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合同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市、州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應連續三年以上獲縣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申請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應連續三年以上獲市、州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
(二)受理。受理機關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和企業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接受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企業并退回申請材料。
(三)考核。受理機關組織兩人以上的考核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全面考核。并征求企業所在地經貿委、質量監督、稅務等機關和銀行、消協的意見,
(四)命名。經考核合格的企業,認定命名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由同級人民政fu或認定機關頒發牌匾、證書,載入企業誠信記錄,并予以公告或編入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