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有什么區別?
發明的授權不一定需要放棄實用新型。專利代理行業,有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創造性勞動,照著技術交底材料來寫。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對發明人的技術方案進行撰寫時,是第二次創造。撰寫時需要充分理解技術交底材料,基于自己的經驗,與發明人深度溝通,將創新內容補充完整,寫出內容更為豐富的申請文件。由于權利要求有超項費產生,因此,在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時,可以考慮將二者的權利要求寫出不同的內容。將采用較多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寫在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中,而將較具有前瞻性的技術方案寫至發明的申請文件中。這樣的二份申請,雖然來自同一個發明創意,卻會因為技術方案存在差異,構成不同的保護范圍,也就不是專利法上所說的“相同的發明創造”,二者的權利可以同時存在
?????? 發明不必急于授權,可進行更多次的答復,以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發來的發明審查意見中,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一是審查員對技術方案的理解不正確;二是審查員會用事后諸葛亮的思維而認為沒有創造性。若沒有同時申請實用新型的話,申請人會因為希望早日獲得授權,采用同意審查意見,及時做出讓步,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方式進行答復。這樣的話,會喪失很多與審查員爭辯的機會,失去很多原本有機會可以爭取到的專利保護范圍。
?????? 擴大專利保護范圍??梢酝瑫r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的發明創造,必定是與結構有關的創新。若只申請實用新型,無法對與該結構有關的方法創新進行保護。同時申請發明,則可以在發明的申請文件,對與該結構創新有關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裝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進行保護。
?????? 只能在實用新型的權利有效時,才能通過放棄實用新型來獲得發明的授權。這種情況時常有發生,發明的審查時間比較長,在通過實質性要求的審查之后,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因為未交年費而權利終止。此時發明不能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獲得授權,只能進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使其權利要求與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不同來獲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