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東莞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高新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方法:
(一)如果企業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那么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財稅〔2017〕34號
文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如果企業是非科技型中小企業,那么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
財稅[2015]119號
文規定,對于適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月末一次計入計入當期損益。
分錄為: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A 研發項目)
貸:原材料(料)
應付職工薪酬(工)
銀行存款(庫存現金)(費)
借:管理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A 研發項目)
外聘人員勞務費用也可加計扣除了
稅務機關每年為了調查核實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是否屬于本企業在職員工,往往要從納稅人不同部門調取相關人員信息,浪費大量精力。人工費用加計扣除范圍不再有“在職”的限定,有利于稅務機關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納稅人留住高科技人才。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限于專門用于研發活動
用于研發活動的費用有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權、非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等的攤銷費用。稅務機關在調查核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過程中,很難區分其中的直接投入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哪些是用于研發活動,哪些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會因納稅人無法區分這些費用化支出,而要求上述費用全額不能加計扣除。而財稅〔2015〕119號文件取消了費用化支出“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規定,則解決了這一問題。

會計實務:
(1)研發活動分為研究和開發階段。
(2)研發費用歸集。“研發費用”應計入“研發支出”賬戶(屬于成本類賬戶)。
(3)研發支出核算。研發支出區分費用化部分和資本化部分。
(4)研究階段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