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2021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包括三項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一)低稅率優惠政策
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特區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對經濟特區的2021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經濟特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該優惠政策須明確幾點:一是經濟特區內企業,不包括原經濟特區外的企業。二是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企業。三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四是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二免三減半,如果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則只能自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按剩余年度享受優惠政策,而不能追補享受以前年度的優惠政策。
(三)職工教育經費扣除優惠政策
2021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15]63號文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備案程序
已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可在每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稅收減免,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次年5月31日前)2021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大廳履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備案資料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等材料。
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一)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應適用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二)鼓勵自主創新的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自主創新和加大資本投入,企業所得稅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主要有五類:
一是常規加速折舊政策。主要是針對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特定情況)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特定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是特殊行業加速折舊政策。財稅〔2014〕75號文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財稅〔2015〕106號文再將行業擴大至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4個行業,即共計是10個行業的企業。
三是特定行為加速折舊政策。財稅〔2014〕75號文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是特定金額加速折舊政策。財稅〔2014〕75號文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五是特定企業加速折舊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財稅〔2015〕106號文規定前述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也可以執行前述特定行為的加速折舊政策,即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三)鼓勵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一是直接投資。根據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是間接投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