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何謂研發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什么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進行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三、允許加計扣除的“7項研發費用”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
四、不允許加計扣除的“7種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二)項)
五、不適用加計扣除的“7類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
六、會計核算與管理要求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三條)
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2.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享受有哪些新變化、新要求?
一是辦理方式。由企業“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變成“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二是享受時限。由年度“匯繳享受”改為企業“自主選擇”,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 )
值得關注的是,以往這項優惠延后至第二年的匯算清繳才實現,今年先是明確上半年的研發費用改為當年10月份預繳時即可扣除,又再度“加碼”,擴大至前三季度研發費用。這意味著企業可提前享受到這項重要優惠,有效增加流動資金、緩解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