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能否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問:A公司是一般商貿企業,主要經銷由B公司生產的產品H(H產品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A公司通過設立研發機構進行自主研發以及與科研機構合作等方式取得對其經銷的H產品的性能優化和提升。同時A公司一直在持續地進行研發活動,且研發人員、研發費用占比等各項指標均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但是由于A公司是商貿企業,沒有廠房及生產設備,不具備生產能力,于是又授權B公司運用A公司的核心技術對H產品進行性能優化和提升,由A公司支付加工費給B企業,由B企業以提高產品出廠價格的方式(原供貨價為100元,加工后提至105元)收取加工費。請問:
1、A公司能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高新稅收優惠政策?
2、B公司以提高產品出廠價的方式收取加工費是否可行?
答:1、能否申請高新企業問題: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對H產品的性能進行優化和提升。但是A公司是購入H產品進行銷售,并不是以該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因此,A公司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規定。若A公司以該自主知識產權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則屬于以該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認定為高新企業。
針對所述A公司情形,A公司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規定。
2、產品定價問題:
A公司對H產品的功能提高造成B公司生產H產品過程的成本增加。因此,B公司提高H產品的出廠價格,符合市場經營規則。
再問:如果A公司以該自主知識產權委托B公司生產產品(產品原材料由B公司負責采購,B公司生產后銷售給A公司),同時符合高新其他規定條件,A公司是否可認定為高新企業?
答: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問題所述,A公司不屬于委托加工。A公司不是以該自主知識產權生產產品,不屬以該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因此,A公司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規定。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