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廣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如何辦理
一、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穗人社發〔2015〕57號文)
(一)補貼對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
2、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學位證5年內)。
(二)補貼標準:
以上人員成功創業(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機構注冊登記,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每戶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5000元。
(三)申領時間:
按兩個月為周期申領補貼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年內申請)
二、租金補貼(穗人社發〔2015〕57號文)
(一)補貼對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
2、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學位證5年內)
(二)補貼標準:
在本市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申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每戶每年4000元,累計不超過3年。
(三)申領時間:
按兩個月為周期申領補貼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三、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穗人社發〔2015〕57號文)
(一)補貼對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
2、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學位證5年內)。
(二)補貼標準:
以上人員在本市自主創業,吸納畢業2年內在穗或廣州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并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為招用人員購買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按初創企業招用人數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每戶企業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申領時間:
按兩個月為周期申領補貼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四、社會保險補貼(穗人社發〔2014〕29號文)
(一)補貼對象:
畢業學年起3年內自主創業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機構注冊登記并正常經營的在穗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
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申領時間:按兩個月為周期申領補貼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創業企業社保補貼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年內申請)
五、創業企業招用工補貼(穗人社發〔2014〕29號文)
(一)補貼對象:
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穗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且吸納在穗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創業企業;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且吸納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創業企業。
(二)補貼標準:
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依實際招用人數和所簽勞動合同期限,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申領時間:
按兩個月為周期申領補貼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六、崗位補貼(穗人社發〔2014〕29號文)
(一)補貼對象:
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及其招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穗應屆的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企業吸納,招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畢業2年內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
創業者及被招用人員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崗位補貼,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申領時間:
按兩個月為周期申領補貼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七、優秀創業項目資助(穗人社發〔2015〕57號文)
(一)補貼對象:
1、獲得“贏在廣州”創業大賽優勝獎(含)以上,并于獲獎時已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的創業項目;
2、獲得“贏在廣州”創業大賽優勝獎(含)以上,并于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的創業項目。
(二)補貼標準:
創業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1、一等獎:20萬元;
2、二等獎:15萬元;
3、三等獎:10萬元;
4、優勝獎:5萬元。
說明:
1、成功創業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方可申請;
2、獲獎時已注冊公司的優秀創業項目自獲獎之日起1年內申請;獲獎之日起兩年內注冊公司的優秀創業項目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年內申請;
3、注冊公司沒有任何變更法人的記錄。
(三)申領時間:
申請單位在每月25日前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補充說明:
1、本業務辦理指南所指的在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是指具有廣州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籍的學生。
2、本業務辦理指南所指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是指具有國外學歷畢業證的回國人員。
3、本業務辦理指南所指的申報周期第一個月20日前是指每年3月、5月、7月、9月、11月、1月的20日前。
4、本業務辦理指南所指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持有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的代表人。
5、本業務辦理指南所指的初創企業是指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發文之日起登記注冊3年內的,即2012年3月5日后成立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6、各項補貼應按期申領,逾期不申請的,不給予補發。
7、申領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以申請時實際招用人數核發補貼。后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凈增招用人數核發補貼。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