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復審什么時候弄
復審: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2.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并由認定機構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稱《認定辦法》)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稱《重點領域》)的規定,為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中各相關單位的職責,確定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費用歸集標準,明晰各指標內涵及其測度方法,確保認定管理工作規范、高效地開展,特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各相關單位應依據《認定辦法》、《重點領域》,結合本《工作指引》,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依照《認定辦法》、《重點領域》,結合本《工作指引》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