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如何申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根據《關于加快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和《龍華新區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龍華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項目給予資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擇優資助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龍華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五)2012年1月1日之后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首次認定);
(六)未在同級政府獲得過同類資助。
第三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家資助20萬元。
申請項目已享受同級政府同類財政資助的,不再給予資助。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龍華新區科技計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簽名樣式;
(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以上材料驗原件存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A4紙正反面打印,連續編頁碼,裝訂成冊(膠裝)并加蓋騎縫章。所有材料需同時提供電子版(掃描件或電子文檔)。
第五章 審批程序
第六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實行分批受理、集中審批的原則,并按照發布通知——形式審查——現場核查——提出擬資助計劃——征求意見——合規性審查——報批——公示——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的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
新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在部門網站等公共媒體上發布受理資助項目申請的通知。
(二)形式審查
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受理回執應當記載受理日期,作為確定申請順序的依據。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的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三)現場核查
新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對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工作人員應為2名或以上。
(四)提出擬資助計劃
新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現場核查情況以及本年度新區科技創新分項資金使用計劃,提出擬資助計劃。
(五)征求意見
新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就是否重復扶持的問題,征求其它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就涉及企業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環保、消防、勞動、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的問題征求新區相關部門的核查意見。
(六)合規性審查
將擬資助計劃送新區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由財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七)報批
由新區科技分管領導審批。
(八)公示
經審定的資助計劃,由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新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資助,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項目申請人。
(九)下達資助計劃
公示期滿無異議、公示有異議經新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重審證明異議內容不實并報新區科技分管領導批準后,由新區科技主管部門下達具體資助計劃。
(十)辦理資金撥付
新區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或合同約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由新區業務主管部門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三年內不受理資助申請、將該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記載于誠信檔案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政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的規定交由新區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或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和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細則“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
第十條 本細則由新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