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我們一直在說“商標侵權”,那么,你知道什么是商標侵權嗎?其實,“商標侵權”全稱是“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你故意仿冒他人注冊商標來進行銷售、推廣等行為都屬于侵犯商標權,商標持有人是有權像法院起訴你的,所以,在這里,小魚建議大家,為了自己企業的長遠發展,也為了自己的品牌能做大做強,一定要注冊屬于自己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