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反映。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科技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科辦高〔2017〕55號),結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修訂)》(粵科規范字〔2018〕1號)和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快提升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管理水平,引導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科技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提升企業的存活率和成長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及企業家的各類科技創業服務載體。要求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眾創空間是以科技型創業項目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團隊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提高創業團隊素質和技能,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團隊將科技創業點子轉化為實業創業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場所。要求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為不少于10個創業團隊(項目)提供服務。
第三條 申請我市財政后補助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是江門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且經市級(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或遴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四條
通過獎勵性后補助方式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扶持。后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項目所在轄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按3:7比例分擔,對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擔。后補助資金由項目申報單位(即運營機構)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統籌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查核實、清算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本轄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發展,組織后補助資金的申請、清算等工作。
第六條 江門市財政局與各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應承擔的后補助資金。江門市財政局對資金規范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各市(區)財政部門配合當地科技主管部門開展后補助資金清算工作,同時接受相關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新增孵化面積后補助
第七條 經市級(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或遴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其新增孵化面積中在孵企業實際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給予運營機構一次性補助,每家補助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新增孵化面積包括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認定時的面積,以及認定后擴建的面積。原則上在孵企業實際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不低于總面積的75%,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第九條 在我市小微雙創示范工作中,已獲眾創空間、電子商務示范平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資金扶持的運營場地載體,不適用本辦法的孵化面積后補助。
第十條 已經享受過財政新增孵化面積后補助資金的孵化面積,不得重復享受。
第四章 運營評價后補助
第十一條 自2019年起,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提供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對被評定為A等級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補助30萬元,對被評定為B等級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補助10萬元。
第十二條 已獲得省級財政運營評價補助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享受與本辦法規定的運營評價后補助差額部分。本辦法規定的運營評價后補助資金與省級財政運營評價補助資金一并撥付。
第五章 資質認定后補助
第十三條 對自2019年起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級孵化器和省級孵化器(包括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補助。
第十四條 對自2019年起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和省級眾創空間(包括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粵港澳臺眾創空間、國際眾創空間等),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補助。
第十五條 已獲得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相關資質獎勵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可以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后補助。
第六章 后補助資金申請流程
第十六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通過門戶網站等途徑發布后補助資金申請通知。
第十七條 申請后補助資金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申請單位對照項目年度申請通知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至所屬轄區科技主管部門,并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二)審查推薦。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需對申請項目現場考察,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規性,對符合條件者進行推薦。
(三)審查核實。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將擬補助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名單及金額通過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中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部門頻道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給予立項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實證據,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據實處理。
(四)下達項目計劃及撥付資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后補助名單、金額等相關資金項目計劃材料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下達資金項目計劃并抄送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財政局、各市(區)財政局根據資金項目計劃按程序下達、撥付后補助資金。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申領后補助資金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后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