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了高新企業的虧損究竟該如何彌補
一場中美貿易大戰,讓中國看到了科技的短板,于是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創新、研發、投資關鍵技術開發領域。對于企業而言,投入研發的項目技術含量越高,前期投入越大,項目一開始可能要虧損若干年,例如:醫藥企業,研發新藥到上市,往往經歷10多年時間,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產生的虧損如果5年內沒有彌補完畢,今后就不能用后續的利潤彌補了,企業就會因此多交所得稅
認定了高新企業的虧損究竟如何彌補
為了解決大投入、長周期的技術開發項目產生的虧損,財稅部門出臺了相關優惠政策。
這就是本文要重點談的《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這個文件的內容很短,核心內容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這個政策稅務機關也沒有進行解讀。其實,越短越精簡的稅務文件越容易引起分析。
為了說明,我們舉一個例子:
2010年-2014年虧損500萬,每年虧損100萬,2015-2017年該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又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該企業的虧損應該如何彌補?時限怎么算??
1、2017年以前沒有相關政策,只能按企業所得稅原有5年時限的規定去彌補虧損。2010年的虧損在2015年應該到了5年時限,如果沒有彌補,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潤彌補。
2、同樣道理,2012年的虧損,應該在2017年到了5年時限,如果沒有彌補,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
3、2013年的虧損,按原有政策,2018年是彌補虧損的最后一年。但根據新政策,2018年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2013年的虧損是在2018年之前5年產生的,因此企業可以適用新頒布的財稅〔2018〕76號的規定,可以再延長5年虧損彌補期間,也就是彌補虧損的最后一年是2023年;
4、同理,2014年的虧損目標期間順延到2024年;
5、如果該公司2018、2019、2020年是高新企業,2021年不是高新企業。2019年產生的虧損適用10年內彌補虧損的規定,因為2020年是具備高新資格,之前5年產生的虧損可以順延到10年;2020年產生虧損,如果彌補呢?由于2021年企業不是高新企業,因此不適用財稅〔2018〕76號的規定,只能按所得稅本身關于5年內彌補虧損的規定。
6、理解和運用該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要求是當年具備高新資格,不要錯誤地理解是認定為高新企業,因為高新企業是一次認定,3年有效,重新認定一次,繼續3年有效,具備資格不是指認定的當年或者重新認定的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