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專利申請條件
- 具有新穎性:具有新穎性的發明創造。
- ①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 ②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 ③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
- 具有創造性:創造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同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發明要具有突出
- 具有實用性: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增加經濟效益。

項目細分
意義和益處
業務說明
保障技術的專有權利,保護企業技術領域處在領先地位;
提高發明內容的價值,國家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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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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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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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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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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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內容